最新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0-30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妇联,区内各航空公司、机场,自治区境内铁路车务站段: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母婴设施建设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的具体措施,要通过高层倡导、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提高各地对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必要性和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二、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妇联以及民航、铁路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做好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加强督导检查

各盟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呼和浩特铁路局、中国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妇联、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报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