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8-10-30

各旗县区卫生计局、发改局、城建局、交通运输分局、旅游局、总工会、妇联、市环卫局、城环公司、呼和浩特站、呼和浩特东站、机场公司航站楼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计指导发〔2017〕157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完善全面两孩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母婴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既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提出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标准化的母婴设施,既是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切实保障母婴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全面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18年底,驻呼各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呼和浩特机场、呼和浩特火车站、呼和浩特客运站,3A级以上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公园广场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配置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二)建设要求

坚持“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对用人单位的母婴设施建设,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维护。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母婴公益性服务设施。

(三)建设标准

依照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依法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1、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见附件1);

2、经常有母婴逗留但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000人但不足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3、其它类别的公共场所,应当开辟专门的具有较强隐私性的独立哺乳空间,并配备必要的设施。火车、飞机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4、对已建成的但设施简单陈旧的未达标母婴室,予以改造完善,健全完善日常管理维护制度和长效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加强对母婴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明确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类医疗机构的标准化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牵头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市城乡建设委:依法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定,在公共场所建设规划、公共设施专项规划中,完善母婴设施建设规划指引,按规范要求设置母婴设施,推动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健全完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交通客运服务场所的母婴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纳入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创建活动的重要评选条件,指导和督促各旅游景区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增设标准化、规范化母婴设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共场所人流量比较密集且具备条件的青城驿站的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

市总工会:负责加强行业督导检查,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

市妇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倡议宣传,促使全社会形成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机场公司:负责督促机场母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工作,督促航空企业加强航空器母婴设施配备,为母婴提供便利服务。

呼和浩特火车站:负责火车站母婴设施建设、 改造、管理工作,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应当综合考虑本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母婴室并完善配套设施。

三、切实加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按照工作职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建设和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各类公共场所逐一认真排查,对应设未设置母婴设施的,要按照国家推荐标准,加快推进母婴室建设工作;对已建成但设施简单陈旧或建设不达标的母婴室,要予以改造完善。要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对母婴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母婴公益性服务设施。

(三)加强宣传和服务。通过电视、广播、广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大力推广宣传母婴设施建设,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和建设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通过网络、移动终端位置查询项目、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标志引导等方式,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加强督导和检查。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要组织开展对各地和各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确保母婴设施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方案,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要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各类公共场所逐一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及时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向市级对口部门报告。

市级各相关部门每季度末将推进情况及《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汇总上报自治区。第一季度末还需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联络员名单回执》(附件3)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他季度不报,如有人员调整,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联系。